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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通知

通讯员: 信息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1-26 点击数: 审稿:

各二级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计算方法

个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8000元的

3

0

2

18000元—54000元的

10

105

3

54000元—108000元的

20

555

4

108000元—420000元的

25

1005

5

420000元—660000元的

30

2755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税务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财务处

201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