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2017年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2018年3月31日是2017年所得在12万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截止期限。
需要补缴税款的请于3月29日之前自行到洪山区地税局办理12万申报及补缴税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和罚款。不需补缴税款的请于3月31日之前通过湖北省地税局微信公众号进行12万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不按期进行12万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给予罚款的处罚。
附: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联系人及电话:陈宁,59367624
附件:12万申报手机注册与申报操作指南
财务处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