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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收入12万以上申报纳税的通知

通讯员: 信息来源: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8-03-16 点击数: 审稿:

 广大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自201711日起至1231日止,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2017年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2018331日是2017年所得在12万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截止期限。

需要补缴税款的请于329日之前自行到洪山区地税局办理12万申报及补缴税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和罚款。不需补缴税款的请于331日之前通过湖北省地税局微信公众号进行12万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不按期进行12万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给予罚款的处罚。

附: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联系人及电话:陈宁,59367624

附件:12万申报手机注册与申报操作指南

财务处
201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