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2016年结束后3个月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17年3月31日是2016年所得在12万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截止期限。
3月22日请各部门办公室主任到财务处209室领取报表,需要补缴税的请自行到洪山区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不需补缴税的请于3月24日下午16:00之前将表填好后由各部门办公室主任交财务处209室,由财务处统一上交洪山区地税局。
附: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咨询电话:59367624 陈宁
财务处
2017年3月17日